沈陽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條例
2011年05月04日 10:31 20906次瀏覽 來源: 沈陽日報 分類: 政策法規(guī)
第二十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宣傳,鼓勵公眾購買再生資源利用產品。
在性能、技術、服務等指標相同條件下,政府采購應當優(yōu)先采購再生資源利用產品。
第四章 法律責任
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(guī)定,單位和個人在禁止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(點)區(qū)域設立站(點)的,由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。
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(guī)定,單位和個人在回收站(點)對再生資源進行拆解、清洗等加工業(yè)務,影響環(huán)境的,由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責令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。
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單位和個人未依法取得營業(yè)執(zhí)照,擅自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(點)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經營范圍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。未到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辦理備案手續(xù)的,由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補辦;逾期未補辦的,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。
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、第十七條、第十八條、第十九條規(guī)定,再生資源經營的單位和個人,未按照規(guī)定向公安機關備案,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未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如實登記,收購禁止收購物品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。
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、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、收受賄賂和侵害再生資源經營者合法權益的,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。
責任編輯:無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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