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肥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
2014年05月28日 9:52 16747次瀏覽 來源: 中國有色網(wǎng) 分類: 政策法規(guī)
第六章 土地儲備資金管理
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:
?。ㄒ唬┦胸斦块T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(chǎn)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、土地開發(fā)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。
(二)市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儲備的資金。
?。ㄈ┦型恋貎渲行陌匆?guī)定舉借的銀行貸款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。
?。ㄋ模┙?jīng)市財政部門批準可用于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。
?。ㄎ澹┥鲜鲑Y金產(chǎn)生的利息收入。
第二十一條 儲備土地收支全額納入市財政預算,實行“收支兩條線”管理。
儲備土地供應后,市財政部門應對土地儲備成本進行審核,并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及時將土地儲備資金撥付給市土地儲備中心。
第二十二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舉借的貸款規(guī)模,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、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,并報經(jīng)市財政部門批準,不得超計劃、超規(guī)模貸款。
土地儲備貸款應??顚S?、封閉管理,不得挪用。
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土地儲備中心另行制定。
第七章 法律責任
第二十三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未按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補償合同》約定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的,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解除合同,已獲得的合同定金不予返還,但因實施城市規(guī)劃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。
第二十四條 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按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補償合同》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(構)筑物和地下基礎設施,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時擅自處理地上建(構)筑物和地下基礎設施的,市土地儲備中心有權要求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限期改正并繼續(xù)履行合同。逾期不改正或不履行合同的,市土地儲備中心有權解除合同,并要求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雙倍返還合同定金,退回已獲得補償費本息并賠償相應的經(jīng)濟損失。但因實施城市規(guī)劃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。
第二十五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、濫用職權,給國家、集體造成重大損失或利用職務便利,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,根據(jù)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二十六條 肥東、肥西、長豐三縣可參照本辦法規(guī)定,結合實際,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。
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,市政府2001年12月31日發(fā)布施行的《合肥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》(市政府令第89號)同時廢止。
責任編輯:彭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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